(原标题: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旨在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 第六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及诚实守信原则。 - 第七条: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 第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第十条:未经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 第十五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 第十九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 第二十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 - 第二十一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其他相关机构。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股东会、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路演、现场参观、公司网站。 -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企业文化、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 第二十七条:存在特定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 第二十九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 第三十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证监会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 -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 - 第三十九条: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监督机构。 - 第四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特定情形。 - 第四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等。 - 第四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 - 第四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专业知识结构、沟通和协调能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