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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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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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原则
-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
-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季度报告、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以及其他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间。
-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情形下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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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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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 第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十三条: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特定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
-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登记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起六个月内将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 第二十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 第二十四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登记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 第二十六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 第二十七条:公司若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按规定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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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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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