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 - 第二条: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 第三条: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第四条: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 - 第五条:控股股东定义为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虽不足50%但能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 第七条:公司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职,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 第九条: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相关规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 第十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和关联交易协议。 - 第十一条:重大关联交易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经营性关联交易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 - 第十三条:财务部及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 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行为。 -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 第十六条:公司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说明。 - 第十七条: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报告和公告。
第三章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应保障中小股东的权利,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诺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干预公司的决策及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业务和机构独立。 - 第二十四条: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得干预公司独立的经营管理。 - 第二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 第二十六条: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