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4年12月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14:30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鱼翅路云投中心B3栋22层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涛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上午9:15—下午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8,634,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05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6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78,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87%。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