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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高科: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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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1.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拟签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2024年12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14:00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大桥路27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90人,代表股份数69,577,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数62,217,750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80人,代表股份数7,359,911股。

  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其中同意65,152,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4%;反对4,414,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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