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 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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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1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6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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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解除限售的基本情况
- 解除限售期: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4日,登记日为2022年12月27日,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2月26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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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25%。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3,148,561,102.73元,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55.44%,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根据公司《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1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综合评估得分的等级对应的本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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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相应批准和授权,除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尚未届满外,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