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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科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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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2月5日,贵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12月6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 14:00 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石化交易大厦 2718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季忠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所持股份数为432,517.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6.0386%。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65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16.939.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7437%。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366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549,456.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5.7823%。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 的股东之外的股东365人,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116.939.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7437%。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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