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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胜智能: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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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鑫律师、贺晴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6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15:00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中大道1220号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润根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56名,均为截至2024年12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4,396,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9379%。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4,312,6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28%;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11%;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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