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2月))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执业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具有完成审计任务的注册会计师、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保密能力等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包括制定选聘政策、流程、提出选聘建议、监督审计工作等。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条件及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报送资料、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续聘同一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评价。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议案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时,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各种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就解聘议案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除特定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详细说明解聘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特定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第三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特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