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佳驰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同意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25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1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08,347.0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070.64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0,276.44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年 11月 2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410641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未达到《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采取债务融资等方式予以解决,调整后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原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额 | | --- | --- | --- | --- | --- | | 1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61,793.13 | 61,793.13 | 61,793.13 | | 2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2,657.93 | 32,657.93 | 8,483.31 | | 3 | 补充营运资金 | 30,000.00 | 30,000.00 | 30,000.00 | 合计 124,451.06 124,451.06 100,276.44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 2024年 12月 11日,公司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28,752.65万元,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额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 --- | --- | --- | --- | --- | | 1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61,793.13 | 61,793.13 | 28,752.65 |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本次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8,070.64元,截至 2024年 12月 1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为 482.52元,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发行费用类别 | 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 --- | --- | --- | --- | | 1 | 律师费用 | 100.00 | 100.00 | | 2 | 审计费用 | 250.00 | 250.00 | | 3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132.52 | 132.52 | 合计 482.52 482.52
综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总额为 29,235.17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10899号)。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12月 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28,752.65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482.52万元,置换金额共计人民币 29,235.17万元。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审议的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形,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10899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佳驰科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