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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激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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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12月20日14点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山路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建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119,7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28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432,7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89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6,9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48%。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89,9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869%。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972,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7%;反对106,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弃权4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2.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021,0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2%;反对53,7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弃权44,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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