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07 证券简称:五洲特纸 公告编号:2024-113 债券代码:111002 债券简称:特纸转债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07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024,05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发行价格为 11.4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33,934,685.2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8,037,735.85元(不含增值税,包括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25,896,949.41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年 12月 1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52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4年 12月 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开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银行账号:570900101410008 存放金额:500,000,000.00元 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银行账号:8110801013103030582 存放金额:250,000,000.00元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银行账号:3410020010120100333399 存放金额:78,274,307.90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五洲特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乙方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70900101410008,截至 2024年 12月 17日,专户余额为 5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一、甲方已在乙方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410020010120100333399,截至 2024年 12月 17日,专户余额为 78,274,307.9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丹、南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1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专户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二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五洲特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110801013103030582,截至 2024年 12月 17日,专户余额为 2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以上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对外支付功能,不得申请开立支票、不得支取现金。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资金的划转只能在乙方柜面办理转账业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丹、南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1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专户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账户资金划转要求:甲方支取和使用监管账户的资金,应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并加盖与提供给乙方的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纸质原件应至少于划款前 1-2个交易日送达,若因划款指令发出方未预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等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划款指令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开户行、收款人账号、划款方式、币种、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用途、预留印鉴、被授权人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划款指令书格式见附件一。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二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