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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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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14点0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申旺路519号公司莘庄科技园区10号楼三楼报告厅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杰律师、杜佳盈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2月4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3人,代表股份343,075,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0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38,862,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6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9人,代表股份4,213,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上海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7,830,6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3%;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69,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7%;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7%;弃权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030,9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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