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以及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情形下不得转让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离职后六个月内等。 -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等。 -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特定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 第十七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五章 处罚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深交所规定及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