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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更正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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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更正版))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

近日,浩通科技与江苏盛虹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产业集团”)签署了《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综合利用框架合同》,双方针对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的回收、销售等事宜达成合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签署的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合同各方的基本情况: 1、石化产业集团 名称:江苏盛虹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205 09M A1X Y2A J9X 成立日期:2019年2月25日 注册地址: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港前大道399号研发中心702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石化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纤原料销售;石化产业投资。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拍卖业务。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

2、浩通科技 名称: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203 007 746 926 7XW 成立日期:2005年6月7日 注册地址: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荆路1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报废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危险废物经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租赁服务;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生态环境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合同标的情况: 公司本次购买的标的物为废催化剂,包括白银废催化剂、黄金废催化剂、铂金废催化剂。根据东方盛虹(深圳主板上市公司,代码:000301)披露,上述废催化剂资产账面原值合计为224,790.91万元,截至2024年11月30日账面净值合计为198,558.25万元。

合同主要内容: (一)签署方 甲方:江苏盛虹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定价模式 采用盘价订单、限价订单、即时订单三种模式。定价流程依合同约定执行。 (三)结算 双方协商分批支付合同货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预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0万元,此部分金额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冲抵货款,剩余款项乙方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支付方式不限于电汇、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贴现费用等财务成本由乙方承担。 (四)合同期限 为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 (五)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给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另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的签订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业务的拓展,巩固公司在石化行业贵金属回收领域的竞争优势。 (二)鉴于本合同金额较大、履行期较长及未来贵金属价格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其在合同期内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三)本合同为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交易对手形成重大依赖。

公司董事会对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公司系国内石油及化工领域重要的贵金属回收厂商之一,多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且产业化程度高,主持和参与制定了多项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在石化、精细化工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等回收领域建立起良好的品牌效应且具备较高的客户认可度。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28.5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14.89亿元;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3.76亿元,净利润0.99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具备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件与能力。

石化产业集团成立于2019年2月25日,注册资本2,050,000.00万元人民币,系东方盛虹全资子公司。东方盛虹是一家全球领先、全产业链垂直整合并已深入布局新能源、新材料业务的能源化工企业,实现了“油头”“煤头”与“气头”三种烯烃制取工艺路线的全覆盖。石化产业集团系东方盛虹在石化产业领域重要的全资子公司,其与公司签署本合同业经东方盛虹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详见《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出售含贵金属废催化剂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石化产业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信用和履行本项目的资质和能力。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合同所涉及交易各方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询公开信息,获取并核查《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综合利用框架合同》等相关资料,对上述合同交易各方的履约能力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合同与交易各方需求相符,交易各方当前均具备较强的履约可行性。同时,保荐机构提请浩通科技关注交易对方经营情况变化,加强与对方商务沟通,切实保障资金安全、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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