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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柏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修订稿)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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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修订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Jiangsu Libert INC. - 股本总额: 449,070,000元 - 股票代码: 605167.SH - 股票简称: 利柏特 -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法定代表人: 沈斌强 - 控股股东: 上海利柏特投资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沈斌强、沈翾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年 10月 20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1年 1月 31日 - 住所: 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 2667号 - 邮政编码: 215636 - 电话: 0512-89592521 - 传真: 0512-82008877 - 公司网址: www.cnlbt.com - 电子信箱: investor@cnlbt.com - 经营范围: 管道制品、钢构件、塑料制品、玻璃钢制品、机械设备的生产、加工、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工业装备模块化工程技术研发,ASME容器设计,产品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自有机械设备租赁;道路货运经营;从事上述同类产品、金属材料、电气设备、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及建筑材料的批发、进出口业务。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发行证券的种类: 可转换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发行规模: 不超过人民币 75,000.00万元(含本数) -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 债券期限: 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 票面利率: 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 转股期限: 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项目保荐代表人: 金翔、谢林雷 - 项目协办人: 姜力 - 项目组其他成员: 王侃、纪璇、刘威良、孙斌、张晶、周成、丰强、邓雅元、胡涵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人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 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六、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 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4年 1月 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 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4年 2月 1日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七、保荐机构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的核查情况 -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亦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八、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规定 -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 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个完整会计年度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 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 金翔、谢林雷 - 联系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B栋 3层 -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 传真: 021-63411627

十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海通证券对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认为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已符合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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