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2021年7月23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转让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股权、公司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公司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公司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公司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公司持有的“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公司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公司持有的“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贷款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以及公司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及8亿元以偿还待和解债务(包括本金3,278,360,350.77元及所对应的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之间的待和解债务将全部获得清偿。
2021年7月24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非公开发行募集不超过90.13亿元资金,公司用以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偿还债务的人民币8亿元来源于上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的资金,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剩余部分待偿还债务将以本次拟置出资产的全部权利进行清偿,且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债务清偿不以8亿元现金清偿完毕为前提。因此,以非公开募集资金8亿元偿还的债务与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抵债资产与所对应的待和解债务相互独立,非公开发行是否成功不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前提条件。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公司通过转让标的资产用于清偿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待和解债务。
根据《债务和解协议》的约定: 1. 在协议生效日当日:(1)待和解债务(除人民币8亿元外)全部获得妥善清偿;(2)全部抵债资产的实际权利享有人变更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或其指定主体(不论相关抵债资产届时是否完成权利转移); 2. 安信信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后,应以收到的认购资金人民币8亿元定向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待和解债务全部获得妥善清偿。
根据《债务和解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 就信银国际股权及湖南大宇质押贷款相关的抵债资产而言,建元信托应在生效日后三十六(36)个自然月届满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更晚时限(“约定时限”)之前向中国银行完成全部该等抵债资产的权利转移;就其余抵债资产而言,建元信托应尽合理努力在前述约定时限之前向中国银行完成全部该等抵债资产的权利转移,并且如因该等相关抵债资产上的权利限制尚未解除导致约定时限之前无法转移该等抵债资产,则应视为所有该等抵债资产的权利在偿债确认日已经转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各标的资产的权利转移情况如下: - 信银国际3.4%股权:2024年12月13日,信银国际召开董事会并完成股东名册变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成为其股东; - 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公司已向债务人湖南大宇及其他担保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确认湖南大宇债权移交完毕; - “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公司按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指令处置底层资产; - “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公司按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指令处置底层资产; - “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公司按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指令处置底层资产; - “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信托计划”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公司按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指令处置底层资产; - “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抱钰2号计划于2023年2月终止,变现现金资产经双方确认,于2023年12月由公司划转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 “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信托计划”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公司按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指令处置底层资产,向底层债权人发送权利变更通知; - “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贷款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公司按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指令处置底层资产,向底层债权人发送权利变更通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已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8亿元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根据《债务和解协议》的约定,结合标的资产现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银国际股权、湖南大宇质押贷款相关债权已经完成权利转移,其他标的资产的权利在偿债确认日已经转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已经收到公司8亿元募集资金还款,《债务和解协议》下的待和解债务已全部获得清偿。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之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形如下: - 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张怡女士担任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陈兵不再担任监事会成员。 - 2022年9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秦怿、钱晓强、屠旋旋、王他竽、唐波、姜明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吴大器、郭永清、徐新林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徐立军、胡敏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原董事邵明安、高超及原独立董事陈世敏、王开国、张军不再担任董事会成员,原监事冯之鑫、黄晓敏不再担任监事会成员。 - 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秦怿为公司董事长并代行总经理(总裁)职权,选举钱晓强为公司副董事长,聘任李林为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高俊为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王岗为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及董事会秘书、丛树峰为公司财务总监,梁清德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徐立军为监事会主席。 - 2023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聘任曾旭为公司总经理(总裁)。 - 2023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聘任毛剑辉为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 - 2024年1月,董事王他竽辞职;2024年1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苏立为公司董事。
除上述人员变更情况外,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公司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及其他相关人员调整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发生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尚有如下后续事项待完成: 1. 相关方需继续履行协议 2. 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承诺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 1.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信银国际股权、湖南大宇质押贷款相关债权已经完成权利转移,其他标的资产的权利在偿债确认日已经转移,《债务和解协议》下的待和解债务已全部获得清偿。 3.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变更的情形,该等情形变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6. 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未出现违反约定或相关承诺的情形。 7. 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认为: 1. 本次重组已履行相应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债务和解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已生效,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银国际股权、湖南大宇质押贷款相关债权已经完成权利转移,其他标的资产的权利在偿债确认日已经转移,《债务和解协议》下的待和解债务已全部获得清偿。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关联方担保情形。 4. 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建元信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情况合法合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或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建元信托已根据《上市规则》《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重组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7. 本次重组各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所述后续事项,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做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重组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