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关于改选部分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张许成、孙伟、康茂磊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关于改选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杨学志、王素玲、方达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关于改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胡自敏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