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4名,代表股份383,990,638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9.739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01 选举龚凡英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得票数382,307,620,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5617%,当选。 1.02 选举魏伟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得票数382,272,110,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5524%,当选。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采用了累积投票制。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获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