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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盐集团: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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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2024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2024年12月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14:30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铜锣湾写字楼36楼第二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胡世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4名,代表股份383,990,638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9.739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01 选举龚凡英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得票数382,307,620,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5617%,当选。 1.02 选举魏伟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得票数382,272,110,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5524%,当选。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采用了累积投票制。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获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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