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倪俊骥律师、张佳莹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系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通过,并于2024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171,300,711.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153%。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及列席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