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航”、“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3年 9月 2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4年 11月 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486号文同意注册(注册批文落款日期 2024年 10月 29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针对本次发行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60,588,76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 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与承销方案》确定的回拨机制进行回拨。
(二)战略配售的对象及规模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系考虑《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拟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中航油、湖北铁路基金、京国盛基金、南方资产、国风投创新基金、京津冀基金和中保投基金。
三、合规性意见 中航油、湖北铁路基金、京国盛基金、南方资产、国风投创新基金、京津冀基金、中保投基金均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均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相关规定;中航油、湖北铁路基金、京国盛基金、南方资产、国风投创新基金、京津冀基金、中保投基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航油、湖北铁路基金、京国盛基金、南方资产、国风投创新基金、京津冀基金、中保投基金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均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相关规定;中航油、湖北铁路基金、京国盛基金、南方资产、国风投创新基金、京津冀基金、中保投基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航油、湖北铁路基金、京国盛基金、南方资产、国风投创新基金、京津冀基金、中保投基金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