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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 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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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4-069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2月1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7日。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徐勇先生。 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8人,代表股份264,302,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979%。 7、公司董事长郑思敏女士因其他工作安排请假,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2,794,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97%;反对 1,4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7%;弃权 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69,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405%;反对 1,4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439%;弃权 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56%。 关联股东对本提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2,95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5%;反对 1,3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5%;弃权 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3,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210%;反对 1,3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076%;弃权 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14%。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3,017,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9%;反对 1,2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0%;弃权 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65,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288%;反对 1,2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998%;弃权 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14%。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3,013,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21%;反对 1,2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2%;弃权 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60,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041%;反对 1,2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479%;弃权 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8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4.0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3,009,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7%;反对 1,2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0%;弃权 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56,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080%;反对 1,2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998%;弃权 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22%。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4.03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3,011,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5%;反对 1,2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1%;弃权 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59,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677%;反对 1,2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401%;弃权 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22%。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3,119,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23%;反对 1,1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3%;弃权 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66,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625%;反对 1,1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96%;弃权 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79%。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苏付磊律师列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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