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总部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上海分所电话:(86-21) 5298-5488 传真:(86-21) 5298-5492 广州分所电话:(86-20) 2805-9088 传真:(86-20) 2805-9099 深圳分所电话:(86-755) 2939-5288 传真:(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电话:(86-571) 2689-8188 传真:(86-571) 2689-8199 成都分所电话:(86-28) 6739-8000 传真:(86-28) 6739 8001 西安分所电话:(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电话:(86-532) 6869-5000 传真:(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电话:(86-411) 8250-7578 传真:(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电话:(86-898)3633-3401 传真:(86-898)3633-3402 香港分所电话:(852) 2167-0000 传真:(852) 2167-0050 纽约分所电话:(1-737) 215-8491 传真:(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电话:(1-888) 886-8168 传真:(1-888) 808-2168 西雅图分所电话:(1-425) 448-5090 传真:(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 5298-5488 传真:(86-21) 5298-5492
关于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01 FANG ZHIGUANG(方之光)先生 2.02 LU AIPING(鲁爱萍)女士 2.03 FANG JACKSON JIA CHEN(方家辰)先生 2.04 罗晓旭女士 2.05 张长伟先生 2.06 蒋昶先生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杨力先生 3.02 余玮女士 3.03 卓福民先生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4.01 尹毓峰先生 4.02 祝良山先生
上述议案 2、3、4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