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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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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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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655号 致: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17日 15:00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 589号公司 305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4年 11月 29日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17日 15:00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 589号公司 305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翔炜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7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计24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4,881,0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0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4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4,855,7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5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了会议,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参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统计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608,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0%;反对125,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弃权14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583,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047%;反对125,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052%;弃权14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590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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