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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欧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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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倪俊骥律师、李嘉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权利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34名,代表股份数3,017,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扣除公司回购专户所持股数)的4.8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现场及通过线上方式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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