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的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1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11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6日下午2:30在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公司金牛大酒店四层第二会议厅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闫云胜先生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00,511,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449%。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265,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30,777,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014%。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8,784,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反对1,771,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弃权22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128,772,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反对1,759,5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6%;弃权24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3)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2,128,768,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7%;反对1,769,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0%;弃权23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4)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2,128,783,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对1,741,6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弃权252,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5)增信机制 表决结果:同意2,128,640,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7%;反对1,746,3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弃权390,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6)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2,128,732,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0%;反对1,746,3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弃权298,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7)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2,128,628,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2%;反对1,752,7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弃权396,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8)对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2,128,600,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8%;反对1,655,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弃权521,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7,901,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4%;反对1,668,5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8%;弃权695,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8%。
《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7,911,1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2%;反对1,655,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5%;弃权698,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3%。
《关于预计2025年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2,331,2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14%;反对7,263,4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4%;弃权671,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