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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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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18001-13号 致: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1. 2024年 11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24年 11月 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予以通知。2024年 12月 5日公司在上述媒体公告了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16日 15:00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29号金隅大厦五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储学军先生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12月 9日。

  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6.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具有合法有效的出席资格。公司的 15名董事、3名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7.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5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9,340,834股,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7.673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公告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所有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且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依法定程序进行了投票。公司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有投票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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