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18001-13号 致: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12月 9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公告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所有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且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依法定程序进行了投票。公司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有投票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