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公司名称: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an Jiang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 Ltd.
注册资本:494,194,061元(本次发行前)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钱江水利
股票代码:600283.SH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三台山路3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三台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薛志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5815X4
电话:0571-87974387
传真:0571-87974400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括水力发电、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废物经营、建筑劳务分包、检验检测服务、旅游业务等;一般项目包括陆地管道运输、海底管道运输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海水淡化处理、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环境卫生管理、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回收、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用石加工、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专用设备制造、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环境保护监测、水资源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T日)。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最终确定16名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定价基准日为2024年11月22日,发行底价为7.60元/股,发行价格为8.72元/股。
发行数量:66,630,837股。
限售期:中国水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8,102.09万元,用于胡村水厂工程(一期)项目、岱山县岱北水厂工程项目、兰溪市登胜水厂工程项目、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污水处理厂中期工程特许经营项目、常山华侨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永康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五期)工程项目、平湖市独山港区工业水厂三期工程项目。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截至2024年9月30日,保荐人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54,701股A股股票,全资子公司持有发行人146,844股A股股票,合计持有201,545股股票,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04%。
其他关联关系:除上述情况外,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 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董事会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2日,钱江水利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1月23日,钱江水利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2024年8月21日,上交所出具审核意见,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2024年9月1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复,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发行人符合主板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公司主要从事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同时经营污水处理和市政自来水管道安装业务,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且规模较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定。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发行上市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向贵所推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