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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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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其发行股份购买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

一、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岁的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

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前六个月至《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止,即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11月29日。

三、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及承诺,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 励永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之监事):2024-02-05至2024-07-10,累计买入120,000股,累计卖出0股。
  2. 朱佳(标的公司总师室主任之配偶):2024-07-04至2024-07-05,累计买入28,800股,累计卖出28,800股。
  3. 郑兰(上市公司监事之配偶):2024-08-01至2024-10-09,累计买入45,000股,累计卖出0股。
  4. 刘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手之综合部一级主管):2024-10-08至2024-10-10,累计买入43,900股,累计卖出0股。

四、结论意见

综上,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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