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3中交06”回售结果及转售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3中交06"回售结果及转售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二○二四年十二月
重要声明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发行人"、"公司")对外披露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向国新证券出具的说明文件。
一、债券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 债券简称:23中交06。 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为3亿元。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2年,附第1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起息日期: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3年12月15日。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5年每年的12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23年至2024年每年的12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4年每年的12月1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兑付日:2025年12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4年12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4年12月1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一)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债券代码:148551.SZ (2)债券简称:23中交06 (3)回售登记期: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8日(仅限交易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23中交06"。 (7)本次回售申报可以进行撤销,债券持有人应在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5日期间作出回售撤销申请。 (8)回售资金到账日:2024年12月16日。 (9)发行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售债券的转售,转售完成后将注销剩余未转售债券。
(二)发行人利率选择权情况 根据《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的约定,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1年末调整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选择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56%,并在本期债券后1年(2024年12月15日至2025年8月14日)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情况 根据《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约定,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23中交06"的回售登记期为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8日(限交易日)。持有人在上述回售登记期内提交债券回售申请,申请回售金额 150.000,000.00 元(不含利息),回售撤销申报期回售撤销10,000,000.00元(不含利息)。综合本期债券回售登记及回售撤销情况,本期债券回售金额合计140,000,000.00元(不含利息)。
三、本期债券转售条款及受托管理人核查事项 (一)本期债券转售安排 根据《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3中交06"债券回售结果公告》, 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发行人决定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并于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月14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转售,拟转售债券金额不超过140,000.000.00元。
(二)关于本期债券回售及转售安排的合规性核查 经核查,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及转售安排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条款约定及其相关承诺保持一致。
提请投资者注意上述转售时间安排。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国新证券为"23中交06"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人临时报告。 国新证券后续将督促发行人在转售期间内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转售结束后及时注销未转售的债券,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上述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