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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莱沃: 关于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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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682 证券简称:霍莱沃 公告编号:2024-052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 暨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达到 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霍莱沃”)限制性股票归属、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及实际控制人原一致行动人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宜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公司实际控制人原一致行动人上海莱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莱磁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由上海莱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力投资”)变更为陆丹敏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周建华,中国,无境外居留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因原一致行动人莱磁投资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建华先生、周菡清女士与莱磁投资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周菡清,中国,无境外居留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因原一致行动人莱磁投资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建华先生、周菡清女士与莱磁投资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上海莱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 921弄 2号 O区 111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公司实际控制人原一致行动人。因莱磁投资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莱磁投资与陆丹敏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周建华先生、周菡清女士与莱磁投资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陆丹敏,中国,无境外居留权,公司 5%以上股东,董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起,陆丹敏先生因公司限制性股票归属、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导致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权益变动明细 事项 变动日期 变动数量(股) 变动比例 资本公积金转 2,178,000 0.00% 限制性股票归 0 被动稀释 0.04% 限制性股票归 0 被动稀释 0.01% 限制性股票归 0 0.00% 资本公积金转增 2023/7/13 3,049,200 0.00%

因莱磁投资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莱磁投资与陆丹敏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归属及资本公积金转增导致的权益变动 1.2022年 6月,根据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当时股本总数 37,000,000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在册的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 0.4股。本次转增后,公司股本总数增至 51,800,000股。 2.2022年 7月,根据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合计 120,120股限制性股票并上市流通。本次归属后,公司股本总数增至 51,920,120股。 3.2022年 12月,根据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合计 27,650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本次归属后,公司股本总数增至 51,947,770股。 4.2023年 6月,根据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合计 10,850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本次归属后,公司股本总数增至 51,958,620股。 5.2023年 7月,根据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以当时股本总数 51,958,620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在册的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 0.4股。本次转增后,公司股本总数增至 72,742,068股。

(二)莱磁投资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导致的权益变动 公司于近日收到关于莱磁投资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告知函,莱磁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莱力投资变更为陆丹敏先生。 本次莱磁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前,莱磁投资与周建华先生、周菡清女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莱磁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莱磁投资与陆丹敏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周建华先生不再通过莱磁投资间接控制 1,568,000股公司股份,莱磁投资不再与周建华先生、周菡清女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莱磁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本次莱磁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前 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周建华 19,997,390 27.49% 19,997,390 27.49% 周菡清 2,352,000 3.23% 2,352,000 3.23% 陆丹敏 10,672,200 14.67% 10,672,200 14.67% 莱磁投资 1,568,000 2.16% 与陆丹敏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再被认定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本次变更对合伙企业的影响 本次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后,陆丹敏先生作为莱磁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上海莱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合伙企业事务。本次变更不会对莱磁投资的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莱磁投资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后,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莱磁投资与陆丹敏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再被认定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限制性股票归属、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及莱磁投资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宜导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5.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其各自在《霍莱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6.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2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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