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召开的,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经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及《章程》的有关规定,于2024年1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董事会决议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长春市朝阳区硅谷大街13888号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本次出席会议人员 贵公司股份总数为186,512,48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25人,代表股份136,521,620股。具体情况如下:(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135,8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99.471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22名,代表股份72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5286%。(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人数122名,代表股份72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5286%。(4)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董事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本次股东大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监督、清点、统计;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表决部分,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数据。综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后,监事代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相关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136,293,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7%;反对6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弃权159,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93,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518%;反对6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7%;弃权159,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2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