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受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会议于2024年12月11日下午14:00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民祥路29号)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34,830,16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6.4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80人,代表股份394,5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4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5,063,9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反对票股份数为157,8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2,900股。 2. 《关于公司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5,058,1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票股份数为159,1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7,400股。 3. 《关于公司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5,052,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反对票股份数为169,5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2,900股。 4. 《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5,037,5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反对票股份数为181,4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5,7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