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不提前赎回艾录转债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62 证券简称:上海艾录 公告编号:2024-078 债券代码:123229 债券简称:艾录转债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提前赎回“艾录转债”的公告
特别提示: 自 2024年 10月 31日至 2024年 12月 11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满足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艾录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0.10元/股)的 130%(含 130%,即 13.13元/股),已触发“艾录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 2024年 12月 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提前赎回“艾录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不提前赎回“艾录转债”。且未来三个月内(即 2024年 12月 12日至 2025年 3月 11日),如再次触发“艾录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 2025年 3月 11日后首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若“艾录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艾录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28号)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23年 10月 2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0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0,193,613.1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10月 27日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5429号《验资报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本次可转债于 2023年 11月 20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艾录转债”,债券代码“123229”。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 10月 27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 4月 27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年 10月 22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0.15元/股。结合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艾录转债”的转股价格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前“艾录转债”转股价格为 10.15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 10.10元/股。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成就的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可转债票面利率 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8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三)本次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成就的情况 自 2024年 10月 31日至 2024年 12月 11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满足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艾录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0.10元/股)的 130%(含 130%,即 13.13元/股),已触发“艾录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可转债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12月 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艾录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提前赎回“艾录转债”。未来三个月内(即 2024年 12月 12日至 2025年 3月 11日),如再次触发“艾录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 2025年 3月 11日后首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若“艾录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艾录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艾录转债”的情况以及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艾录转债”的计划 经公司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长陈安康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张勤女士在本次“艾录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存在交易“艾录转债”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可转债持有人 期初持有数量(张) 期间合计买入数量(张) 期间合计卖出数量(张) 期末持有数量(张) 陈安康 1,682,042 0 1,681,912 130 张勤 120,218 0 120,218 0
除以上情形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不存在交易“艾录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艾录转债”的计划。如未来上述主体拟减持“艾录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五、风险揭示 自 2025年 3月 11日后首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若“艾录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艾录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艾录转债”的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投资。
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艾录转债”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艾录转债”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艾录转债”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2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