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合晶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前 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