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融资管理制度)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融资管理,有效控制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第三条 公司融资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的风险。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融资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办理融资类业务相关事宜、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相关会计处理、监控资金使用、履行资金偿还业务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筹资方案、联络承销机构、办理发行股票债券业务、信息披露等。
第三章 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融资的审批金额权限如下: - 单笔融资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由董事长审批; - 单笔融资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不超过50%,由董事会审批; - 超过上述审批决定权限范围的融资事项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 第九条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 第十条 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融资的,与融资方案同时报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事项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如需变更用途,应履行批准程序。
第四章 融资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融资事项经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授权期限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手续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原因并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公司融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对公司融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信息的披露事宜。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