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并以书面合同方式予以确定;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的范围包括: (一)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由其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由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法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等; (二)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 (三)视同关联人:因签署协议或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成为关联人或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是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一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类别合理预计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某些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某些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高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