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沪士电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22日刊登,会议于2024年12月9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昆山市黑龙江北路8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92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908,935,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7.3782%。其中,中小投资者1,189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88,613,66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5.0440%。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