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江通信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通信”、“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科集团”)、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科技”)分别将其全部持有的上市公司 51,505,546股、56,682,297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5.63%、17.20%)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一所”)代为行使。 -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电信一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不变,拥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合计为149,104,0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5.24%。 -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信科集团及其控股的子公司间的表决权委托,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由烽火科技变更为电信一所,间接控股股东仍为中国信科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基本情况: - 为优化中国信科集团内部管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决策效率,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中国信科集团、烽火科技分别与电信一所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电信一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不变,拥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由 40,916,215股增加至 149,104,058股,拥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将由 12.41%增加至45.24%。 -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为烽火科技,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信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变更为电信一所,间接控股股东仍为中国信科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交所的上市条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 甲方 1(委托方):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甲方 2(委托方):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乙方(受托方):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 -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全权代表甲方自身,在委托期限内,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 -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授权股份数量同时作相应调整。 -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若甲方主动减持股份或因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发生变化的,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减持后甲方持有的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仍委托乙方行使。 - 各方在此确认,原则上甲方不再就本次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监管机关、上市公司股东会见证律师或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要求的,甲方仍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 双方确认,上述表决权的委托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所持有委托股份的资产收益权。 - 双方保证,双方已各自根据适当的内部审议程序作出了同意本协议约定事宜的有效决议。 - 本协议所述本次委托表决权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始,至本条第 2款所约定的委托终止日止。 -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表决权委托关系的终止日自下列情形中孰早发生者为准:(1)委托方与受托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委托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协议;(2)委托方对授权股份进行依法处分且该等股份不再登记至其名下之日。 - 乙方在行使甲方所委托的股东权利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相关规则,并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 甲方应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甲方不得采取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妨碍乙方行使委托权利。 - 如果在委托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如授权股份实现质押致使所有权转移等)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其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影响: - 本次股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表决权委托后,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由烽火科技变更为电信一所,间接控股股东仍为中国信科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 本次表决权委托,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公司控股权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编制了《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 12月 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报告。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