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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股份: 包钢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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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包钢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受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马秀芳、王昊出席了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2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12月 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2月 9日 9:15-15:00。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9日 15点在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 713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核查公司股东名册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章程》之规定,具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数为 25,095,849,4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2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8457人,代表股份数为 25,772,707,0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6.76%。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吸收合并钢管公司的议案》; 3、《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全部事项以记名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和本律师负责监票、计票。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各项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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