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 基本情况: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60427XG,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法定代表人俞培根,注册资本504,696.02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包括进出口业务、水火核电站工程总承包及分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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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情况: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等情况,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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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 增持前持股情况: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有公司1,727,919,82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5.41%。
- 增持具体内容:2023年12月8日,东方电气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2,960,000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09%。东方电气集团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含本次已增持股份),资金来源为东方电气集团自有资金。
- 增持实施情况:自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12月7日期间,增持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1,29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36%。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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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后持股情况: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1,739,215,1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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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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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有公司55.41%的股份,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持有公司55.79%的股份,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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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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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9日,公司发布《增持公告》,就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增持方式、增持期间等事项进行了披露。2024年2月1日、2024年8月15日,公司分别发布《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就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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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