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12月))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和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 -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第八条:存在特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公司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本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 第十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特定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二十二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 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 第二十五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 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第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 第三十一条:本章规定适用于特定增持股份情形。 - 第三十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 第三十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特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 第三十五条:属于特定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 第三十六条: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特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布定期报告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 第三十八条:在公司发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