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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强联: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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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 2023年 4月 17日至 2028年 10月 10日止。2023年 12月 6日至 2024年 12月 5日期间,共有 1159张“强联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 2993股,公司总股本相应增加 2993股。公司总股本由358,741,711股增加至 358,744,704股,注册资本由 358,741,711元增加至 358,744,704元。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874.1711万元。修订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874.4704万元。
  2.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5,874.1711万股,均为普通股。修订为: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5,874.4704万股,均为普通股。
  3.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修订为: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文件。

上述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准),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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