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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秀: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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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通商律师事務所关于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2024年11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2024年12月5日14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西五街5号院D座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檬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过程进行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持有791,051,074股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3.7589%。
  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10.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1. 经通商律师见证,列于本次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1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列于本次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投票表决的股份数合计791,051,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3.7589%。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4. 结论

  15. 综上所述,通商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6. 通商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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