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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 中国建筑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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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建筑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 2024-084

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管理需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2024年 12月 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4年)

下表所有显示斜体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显示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 编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 | --- | --- | --- | | 1 | 第 3.2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3.2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2 | 第 3.3 条 | 关于董事、监事人选的提案,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6)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提案...... | 第3.3条 | 关于董事、监事人选的提案,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推荐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6)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提案...... | | 3 | 第 4.9 条 |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4.9条 |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4 | / | / | 第 4.23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 | 5 | 第 4.26 条 |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4.264.27条 | 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 6 | / | / | / | 除上述内容外,对部分文字的表述进行了统一修 改,统一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将做 统一进行调整。 |

备注: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相关内容请参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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