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4日下午 14:30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桥路 10号京泉华科技产业园 1号楼 201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张立品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2月 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4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5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10,473,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34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8,782,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06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4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691,1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950,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68%;反对 455,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6%;弃权 67,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 2、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提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914,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35%;反对 431,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8%;弃权 127,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8%。 3、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提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90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5%;反对 49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9%;弃权 70,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