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数据解析 - 公告简述 - 正文

朗新集团: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于2024年1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4日下午15:00在无锡市新吴区净慧东道118号朗新科技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长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34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27,752,6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616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2,934,2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94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8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股东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朗新集团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4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4,818,3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219%。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2、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7,114,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1%;反对425,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弃权212,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2)审议《关于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7,482,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8%;反对188,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弃权81,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3)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7,255,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反对3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弃权18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4)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7,172,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1%;反对1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454,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1%。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广告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朗新集团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