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大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20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3日下午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新大陆科技园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晶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65人,代表股份总数为408,550,2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26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342,2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1%;反对141,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弃权6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议案二:《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7,687,7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9%;反对810,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4%;弃权5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7,636,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3%;反对798,4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4%;弃权11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议案四:《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388,5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12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弃权3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