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制定))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以及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含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在下列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十三条 董监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申报和披露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监事(总经理)办公室提供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并在特定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当天通知公司董监事(总经理)办公室并提供相关材料,董监事(总经理)办公室应在股份变动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在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披露。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