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开创国际:东方华银关于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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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年 11月 1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年 11月 16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决议的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 12月 2日 13:30,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安浦路 661号 3号楼 4楼会议室,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年 12月 2日至 2024年 12月 2日,其中:(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年 12月 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2月 2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137人,代表股份 113,558,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320%。以上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工作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199,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7.9228%;反对 2,234,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9681%;弃权 123,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09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50.2698%;反对 2,234,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7.1194%;弃权 123,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6108%。
2、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045,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6.9061%;反对 3,386,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9824%;弃权 126,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11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5.9297%;反对 3,386,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1.4047%;弃权 126,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6656%。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